(一)申报要求
1.申报时间:每年4月-5月。
2.各地要按照《管理办法》,坚持好中选优推荐申报对象。各省(区、市)报送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,其中可通过省级通信管理局报送的数量不超过1个。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报送,名额单列且不超过1个。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1个,原则上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。
3.现有示范基地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更名的,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,示范基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,名额单列。
(二)申报条件
1、指标性质中,“约束性”是指国家示范基地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;“引导性”是指国家示范基地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。
2、适用范围中,“通用”指适用于优势、特色两个系列国家示范基地的条件;“优势”指仅适用于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;“特色”指仅适用于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。
3、对高载能产业集聚集群区第19条暂不要求。